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恢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城内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明,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北上关东胡同安泰胡同3巷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水国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609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水国泰公司给付工程款6,001,487元,并支付利息、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人案款80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剩余工程款5,201,4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经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水国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徐水国泰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水国泰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仅查到银行存款余额6,453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对徐水国泰公司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水国泰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徐水国泰公司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大街)东侧有6.06亩土地使用权(北至巨力西路、西至孙会芹租地和长城北大街、东至河北省保定太行毛纺集团有限公司、南至水岸C区),本院已查封,但该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本院不宜处理。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水国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厅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慧哲
法官助理 郝 乾
书 记 员 刘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