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4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年,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城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年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建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年申请再审主要称,本案所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明确,***是城内新村******楼的实际承包人,承包范围涵盖了门窗制作和安装项目,双方进行了门窗制作的口头协商,再审申请人组织进行了门窗定做和安装工作,现该小区住房已全部交付使用,再审申请人实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在诉讼前已支付20万元货款,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二审中补强证据,提供新的六名证人作证及涉案小区工程图复印件,足以证实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主张,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对二被申请人自认的部分事实未予确认,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年、***主张其与正达建筑、***之间存在门窗制作、安装的承揽合同关系,其在原审中提交了徐水县城内村旧城改造办公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2018年8月14日正达建筑出具的证明、城内新村3号楼收尾工程拨款计划、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仲远门窗厂提供的城内新村一区B区B3号楼门窗工程量报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但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审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举证及抗辩情况,未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连带给付定做、安装门窗剩余货款的主张,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崔 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木双利

书 记 员  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