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民初2077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城内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 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