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民初2077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城内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
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鑫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