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赫斯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赫斯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埃斯莫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235。

法定代表人:葛苗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埃斯莫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3-2号2-3-3。

法定代表人:董显林,经理。

上诉人北京***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埃斯莫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239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235是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地。上诉人在公司成立后,就将主要办事机构移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埃斯莫公司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埃斯莫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埃斯莫公司与***公司2018年4月签订的两份《连杆自动去毛刺设备供货合同》、2018年7月签订的《连杆自动去毛刺设备供货合同》、2018年9月签订的《连杆激光刻槽裂解及螺栓拧紧工序自动化项目供货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买方系***公司。同时,上述合同均载明***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235”。***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并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上述合同项下所涉争议,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埃斯莫公司起诉***公司,要求其给付拖欠的涉及对比仪柜子口头合同的合同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涉及对比仪柜子口头合同项下纠纷亦有管辖权。据此,***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