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25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易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石振杰,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蠡县。
被申请人: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园区盛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石振杰、***、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106606.8元及利息;2、四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2、四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事实与理由:四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为四被告承建蠡县东河村和顺佳苑小区的住宅楼施工,现该楼房已入住。截至2020年8月6号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7356606.8元并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现被告没有兑现承诺,仅给付了625000元,还欠1106606.8元和没有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具状于人民法院,请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蠡县,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