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北藏村。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9726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证券、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多次查封,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扣划,经银行回复此卡为“不动户”无法扣划。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无土地登记、社会保障金登记、收益类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全被执行人***执行款线索,经核实,实际保全金额为“0元”。综上,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 瑞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