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27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合浦县。
被告:广西横县金峰木业有限公,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长寨村委白花村塘肚岭岭。
经营者:农钰。
原告***与被告广西横县金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覃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