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六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107号之一
原告:南京天六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394355565,住南京市六合区金牛工业集中区(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境内)。
法定代表人:吴立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辉,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65250151L,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卓立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伯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天六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天六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六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六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计168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06元,由原告南京天六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叶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