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7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3号卓立大厦11层(1101室----1118室)。
法定代表人:姜伯琰。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27元,减半收取计97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辉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闫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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