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68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3号卓立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65250151L。
法定代表人:姜伯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