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2民初2156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3号卓立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姜伯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中湖大道南行1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辉

人民陪审员  胡保中

人民陪审员  徐桂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驰

书 记 员  潘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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