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硕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2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园洲镇阵村村丰平乡工业区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2MNIU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2号绿地创汇广场1栋26层26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445750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大学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82109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