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2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园洲镇阵村村丰平乡工业区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2MNIU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2号绿地创汇广场1栋26层26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445750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大学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82109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腾达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