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4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容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和大道6-18号1106-C11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容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和大道6-18号11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容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容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向上诉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