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619号之一 原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315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二街以西沈东八路以北D17c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辽0404民初6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抚顺银行望花支行(账号:0121********)、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市分行望花支行**经济开发区分理处(账号:070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远洋支行(账号:7118********)银行账户存款304522元。后本院冻结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市分行望花支行**经济开发区分理处(账号:0705********)银行账户存款304522元,实际冻结304522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远洋支行(账号:7118********)银行账户存款304522元,实际冻结2837.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足额冻结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市分行望花支行**经济开发区分理处(账号:0705********)银行账户存款304522元,故对于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远洋支行(账号:7118********)银行账户存款304522元的冻结应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远洋支行(账号:7118********)银行账户304522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