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619号
申请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315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二街以西沈东八路以北D17c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抚顺银行望花支行(账号:0121********)、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市分行望花支行**经济开发区分理处(账号:070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远洋支行(账号:7118********)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为304522元。并提交了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抚顺银行望花支行(账号:0121********)、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市分行望花支行**经济开发区分理处(账号:070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远洋支行(账号:7118********)银行账户存款30452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