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14号
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二街以西沈东八路以北D17C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州***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沿山东路227号聚英花园3#楼2层04室-2(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