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

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与福州某某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14号 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二街以西沈东八路以北D17C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州***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沿山东路227号聚英花园3#楼2层04室-2(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