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非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非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2)吉0211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市**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庆市**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