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二街以西沈东八路以北D17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肖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