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

沈阳润通木业有限公司与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181号 原告:沈阳润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偏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抚顺市望花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二街以西沈东八路以北D17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润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润通木业)与被告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万森木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沈阳润通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货款3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迟延给付原告货款30万元银行利息,银行按民间借贷12%利息执行,起息日期2020年1月17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21日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截止2020年1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尚欠货款30万元,被告承诺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来偿还30万元货款,因承兑汇票早已到期,就意味着被告以承兑汇票抵顶尚欠货款的方式已经无法实现,同时也证明被告仍然欠原告30万元货款的事实存在,因无法就30万元货款达成共识,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22年6月24日,沈阳润通木业以2019年开始与沈阳万森木业形成了买卖关系,沈阳万森木业尚欠其货款未支付为由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阳万森木业向其支付尚欠的货款30万元,2022年7月19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115民初292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沈阳润通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辽0115民初2923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均为沈阳润通木业及沈阳万森木业,沈阳润通木业均系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沈阳万森木业拖欠其货款为由提起诉讼,且均要求沈阳万森木业向其支付尚欠货款30万元,故现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沈阳润通木业已构成重复起诉,对其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润通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沈阳润通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还沈阳润通木业有限公司5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