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847号
原告:某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北方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北方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周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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