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4民初34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安路北兴顺街东。

法定代表人:赵玉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冀0924民初34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房产以及车辆等财产。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房产以及车辆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呼金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仝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