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594号
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如家宾馆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92235696225N。
法定代表人:李铁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216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601********的存款882169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