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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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1838号
原告: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988号六楼611-612室。
法定代表人:林贤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丽萍,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城宾馆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铁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际北座10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文亮,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诉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日兴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以三被告已按约支付第一期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39元,由原告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继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