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1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
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城宾馆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235696225N。
法定代表人:李铁良,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鲁0202财保1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和账号为
XXX的银行存款各2100万元。冻结后XXX账户陆续进账,现已足额冻结2100万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