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3881号
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龙渤海新城小区B区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60474734E。
负责人:胡盐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城宾馆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2356962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李金龙,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7元,由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安宇
书 记 员  陈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