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627号
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如家宾馆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92235696225N。
法定代表人:李铁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2169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