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173号
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城宾馆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235696225N。
法定代表人:李铁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
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6月27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以利于执行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