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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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1540号
原告: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徐福大道988号六楼611-612室。
法定代表人:林贤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丽萍,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城宾馆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铁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科日兴航道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和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继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