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21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东盛办公楼4楼西区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QJ7E67。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靖,女,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城宾馆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235696225N。
经营者:李铁良,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707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5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