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86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新,石家庄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井陉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100027049XN。
负责人:何彦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青,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该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剑,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北区4号楼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131680655。
法定代表人:倪凤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华鑫,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光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井陉县水利局、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任光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