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120号
申请人: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95482742W。
法定代表人:吴立成。
被申请人: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北区4号楼1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131680655。
法定代表人:倪凤达。
申请人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654.14元(开户行及账户:建设银行沧州永安支行13×××5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