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8民初344号
原告:李杰,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吴桥县。
原告:郝延明,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吴桥县。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北区4#楼-1-401。
法定代表人:倪凤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清枝,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杰、郝延明与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李杰、郝延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杰、郝延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贵双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