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21民初1845号
原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县测鱼镇王家掌村南台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855MC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北区4号楼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131680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市长安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鑫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