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执372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天晴、冷天辉、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冷天晴、冷天辉、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冷天晴、冷天辉、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人民币2.47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