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华盈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2301执10717号
广西建工华盈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建工华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特3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甲方同意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二、截止2021年11月8日,乙方已支付了甲方货款本金15,200,000元(其中所支付的货款本金10,000,000元由乙方委托贵州金州格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广西建工华盈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三、乙方、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即2021年11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货款本金16,781,582.67元及违约金1,654,617.54元,合计金额为18,436,200.21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执行和解协议)。四、剩余本金17,546,798.78元,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该款的违约金届时另行协商。五、签订本协议后,甲方立即向兴义市人民法院就以上内容申请执行和解,并解除相应执行措施,终结该案本次执行。六、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贵兴桔人调字(2021)第293号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裁定书(2021)黔2301民特394号所确定的内容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2301执10717号执行案件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