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民初3724号之一
原告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300元,减半收取计160150元,由原告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皓审判员**审判员*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