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822号
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
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中心路梦乐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欧廷刚。
被申请人: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兴泰街道富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沈堂江。
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57,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