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822号
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
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中心路梦乐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欧廷刚。
被申请人: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兴泰街道富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沈堂江。
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57,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