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7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商务主管。 被申请人: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兴泰街道富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55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前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海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