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388号
申请人:江阴旗友澄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2PYJ61K,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HFRP24K,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中心路梦乐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MDN528,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兴泰街道富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旗友澄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旗友澄环保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旗友澄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