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科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兴义启明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春晓能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股权冻结裁定之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执恢7、8、9、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科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黔西某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义启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华科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西某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某源有限公司、兴义启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某租赁合同纠纷四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4)渝01执恢7号、(2024)渝01执恢8号、(2024)渝01执恢9号、(2024)渝01执恢10号,原执行案号分别为(2023)渝01执2068号、(2023)渝01执2069号、(2023)渝01执2070号、(2021)渝01执1379号、(2023)渝01执恢356号,执行依据分别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分别为29979369.54元、30447723.67元、36850858.24元、30181240.98元,共计127459192.43元及利息等,因上述四案属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相同的关联案件,本院确定(2024)渝01执恢9号案为主案统一采取查控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4.92%的股权(注册资本为495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兴义启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65%的股权(注册资本为498万元);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冻结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冻结的效力到期自动消灭。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