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32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城关镇兴昌里76号,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7014X。
法定代表人王春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9359857XR。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与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2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8822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限高令、督促履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互联网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案中不宜处理。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工商股权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收益情况,被执行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但有抵押并他案有在先查封。
4、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外债很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8822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佟德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琪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