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

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与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22民初2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城关镇兴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7014X。

法定代表人:王春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9359857XR。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姜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实凡、被告金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956058.6元及违约金352090.5元(暂计算至起诉日,违约金应计算至工程款给付日),合计230814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2013年9月同被告达成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姜加工产业化项目办公楼、实验楼,工程地点:昌黎工业园区西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全部内容(建筑面积按2013定额规定核算为准)。原告依合同进行了办公楼的全部施工,期间按照办公要求进行部分图纸变更及增加,但被告并未依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进行决算并验收从而给付工程款,被告一直推脱,于2014年11月30日强行进入办公楼并使用至今。通过原告对该办公楼工程进行结算,去除原告已拨付的工程款,欠原告1956058.6元,因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强行进入办公楼,视为其接受该办公楼,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原告认为,在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被告应当在结算后如实给付工程款。

被告(反诉原告)金姜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3年6月8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明确规定施工图全部土建及室内水暖电(不含电梯安装)工程,明确以甲方提供施工图为准,双方在条款中明确了办公楼工程2438平米(以实际为准),每平方米1340元包干一次包死,根据全部施工图内容及协议条款,工程造价应为2438×1340=3266920元。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严格认真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并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见附件拨款明细),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工期一拖再拖并找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见附件答辩人及工程监理几次下达的文件)。按照《节能法》的要求,被答辩人所施工的办公楼窗户违反节能要求,节能办及工程监理、答辩人多次下达的文件要求整改,但被答辩人均未整改,致使办公楼工程至今无法验收合格。2、关于被答辩人所说“多次要求进行决算并验收从而结付工程款”之说,根本不存在。相反,答辩人一直催促被答辩人“整改、组卷验收”(见附件),要知道工程验收是监理、设计单位(含地勘设计)、答辩人、质量监督站、节能办、人防办等多个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并且被答辩人要报送验收所有资料(工程各种资料),因办公楼窗户施工已违反《节能法》的规定(见附件整改通知),被答辩人至今也未进行整改,这是工程不能验收的主要原因,目前该工程也未能验收,更谈不上合格。3、针对被答辩人所说答辩人强行进入办公楼问题,答辩人说明如下:①2014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长儿子从北京搬回一张床、一套沙发寄存在公司办公楼内,却遭到被答辩人项目经理刘鹏亭等人阻挠发生纠纷(派出所证明)并不是答辩人强行办公,提前使用办公楼。2014年11月30日正值隆冬季节,办公楼施工未完(见附件答辩人催被答辩人整改验收通知),又没有采暖设备、水、电也不通,答辩人不可能在此时强行进入办公楼办公。②在答辩人一再催促被答辩人整改质量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按规定报验收卷,但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工程工期一再拖延,在工程拖延一年(2015年7月20日)后答辩人才进入办公楼办公。4、关于工程款拨付及答辩人供料,说明情况如下:办公楼工程款造价为3266920元。答辩人拨款明细:a、按合同规定拨款1385000元;b、替被答辩人交纳民工工资款56万元,合计:194.5万元。C、答辩人供料:1、、地砖1601105元(见厂家依据);2、内门27个×500元=13500元;3、灯具47个×30元=14000元;4、卫生间坐便器1个1950元,合计18.96万元。D、答辩人所施工项目(应为被答辩人所承揽范围内):1、进楼门17.5㎡×800元/㎡=8万元,加立柱17000元;3、电梯门口大理石4个×5000元/个=20000元,合计13.28万元。e、设计变更(按合同规定按实增减)减项:1、原设计为加气混凝土砌块(见变更说明)改为陶粒空心砖;①砌块价格760㎡×25000元/㎡=190000元;②陶粒空心砖价格760㎡×90元/㎡=68400元,差价为①-②=121600元;2、设计基础为页岩砖,而被答辩人所用普通红砖:19739块×0.4元/块=7895.6元,合计12.95万元;f、工程质量不合格,答辩人拒绝整改应扣除工程款:窗户施工原设计为平开窗,答辩人所施工为推拉窗按照《节能法》需整改,拆除原推拉窗改为平开窗该项工作答辩人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见附件)至今未履行,还把责任推给被答辩人说“被答辩人马经理同意用推拉窗”。按合同规定请被答辩人出示答辩人同意及设计单位签订的相关文件。这项费用大约21万元,被答辩人应拆除不合格窗,再改为合格产品。其余办公楼东墙体裂缝修复2万元、办公楼东地面塌陷修复3万元、玻璃幕墙质量问题修复2万元、、地砖质量不合格1万元屋面防水不合格1万元、室内门不合格2万元,合计32万元。g、关于税金未交问题,答辩人所拨付工程款138.5万元,加上替被答辩人所还民工工资56万元,共计194.5万元,答辩人均未开具发票,按规定扣除被答辩人税金(答辩人及税务部门多次催要)。总价:3269920元×12%=39.24万元(发票补齐可退回)。h、工程保修金(按合同规定)3269920×5%=16.35万元,按合同,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定年限退回。综上,总价3269920元减去上述七项费用:3266920-3272800=-0.29万元。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的工程款,请法院查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金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将办公楼窗户整改到《节能法》要求,并按照有关部门提供验收资料,尽快对工程质量验收;2、按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因工期延误承担违约金按工程总价款的每天万分之二,计238702元(653.98元/天×365天);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3年6月8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明确规定施工图全部土建及室内水暖电(不含电梯安装)工程,明确以甲方提供施工图为准,双方在条款中明确了办公楼工程2438平米(以实际为准),每平米1340元包干一次包死,根据全部施工图内容及协议条款,工程造价应为2438×1340=3266920元,工期为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20日,如不能按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罚被反诉人工款总价万分之二。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严格认真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并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但被反诉人并未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工期一拖再拖,为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将办公楼窗户整改达到《节能法》要求,并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验收资料,尽快对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因工期延误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38702元。

反诉被告建筑公司反诉辩称,对于反诉整改窗户一事,系由答辩人要求反诉被告对施工设计进行的改动,并非反诉被告擅自而为,对于窗户违反节约法的责任在于反诉原告,就反诉被告所施工电费办公楼不存在质量不合适,应为合格的工程并且反诉原告在未履行合法的验收手续之前,强行进入反诉被告所施工的办公楼而进行了实际使用,应视为反诉原告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也应视为反诉被告已经全部完成了全部施工且交付了工程;3、办公楼实际的工程量是2563.94平方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以实际为准,该建筑面积的数据来源于施工设计及图纸;4、该办公楼工程实际完工时间是2014年9月14日,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多出不到两个月,原因是施工过程中由于雨季、停电、甲方供材不及时而导致的,反诉被告,该工程实际交付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从该交付之日起,甲方一直正常使用该工程,对于工程款始终拖延至今。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本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2832号民事判决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冀03民终167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认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故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办公楼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即2014年9月14日起计算。”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诉的办公楼项目订立的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有明确约定,总的工程造价是3435679.60元。2、原告为被告施工过程中,完全遵照甲方的指示,如实按期完工,不存在拖延违约的情形;3、根据该判决,对于所谓的违反节能法的窗户的施工也未给予系原告施工存在不当或错误;4、该判决认定了办公楼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交付的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5、该判决中原告答辩过程中所说到的56万的工人工资的给付,但实际这56万中扣款原告为5万元,还差工人工资11万元,也就是56万中应该去除16万元,实际给付了工人工资40万元。

2、办公楼余款说明以及建设工程结算书一份,主要内容分别为“办公楼余款说明,办公楼合同总造价为:2563.94㎡×1340元=3435679.6元;主体结款137.5万元;法院执行49万元;甲方供材合计123570元(附详单);剩余款1447109.6元;加办公楼文明施工费11.67万元,合计剩余款(不含工程洽商)1563809.6元;甲供材详单,BG1-0205陶瓷地面砖300×300,单价30元/平米,合计2327.52元;BG2-007瓷砖200×300,单价20元/平米。合计13182.16元;地砖800×800,1953.9平米,加损耗8%,合计2110.212元,单价50元/平米,合计105510.6元;TSZ014成品木门(带门套)M1021,单价850元/套×3=2250元,甲供材合计123570.28元,以上根据办公楼工程预算表提供。建设工程结算书,工程名称:生姜深加工产业项目办公楼-洽商,工程造价:442249元;”用以证明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办公楼总造价3435679.60元,其中涉及主体拨付工程款137.5万元,法院执行49万元,甲方供材123570元,剩余工程款1447109.6元,办公楼施工费11.67万元,合计办公楼工程款1563809.6万元;办公楼合同外洽商工程造价442249元(一部分地基、一部分办公楼)。

3、、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37页工程洽商记录三份,主要内容分别为“;地基验槽记录,工程名称:生姜深加工产业项目办公楼施工单位: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建筑面积:2563.94平方米;开挖时间:2013年9月13日;完成时间:2013年9月21日;验收时间:2013年9月22日;项目:1、土壤类别:细砂;2、基层是否为老土层:基层均到老土层;3、、地基土的均匀密实程度::地基土均匀4、、地下水情况见有地下水、已排水处理;5、有无坑、穴、洞、窑、墓:无;6、定为检查:合格;初验结论:基槽开挖至基底标高-0.3m—3.5m,已挖至持力层,符合设计要求,,地基钎探基本均匀已开挖土层与报告相符。复验结论: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其上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的签字及盖章;“工程洽商记录,表C2-1-3,工程项目:生姜深加工产业项目办公楼,洽商事项:一、基础地基处理:原图基础标高-1.800m,因施工场地地质持力层达不到图纸设计持力层,需基础处理下挖达到设计标准持力层(见附图说明),注:换填级砂、夯实。因超过地下水位,有地下水,需排水处理。基坑排水砌4个井,由9月18日-28日,用人工2人1天,共计11天;用泥浆泵4台。”;“工程洽商记录,表C2-1-3,工程名称: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姜深加工产业项目办公楼、实验楼,洽商事项:1、办公楼三层、四层C轴/②-④轴会议室M1021门拆除,更改为宽1.6m×高2.1m双扇平开门。2、办公楼三层、四层⑨轴/C-D轴原总经理室门、董事长室门封堵,三层M1521总经理室门⑨-⑧轴/D轴更改为宽3M×高2.1M双开木门。办公楼四层M1521董事长室门⑨-⑧轴/D轴更改为宽3.3M×高2.4M双开木门。3、办公楼、实验楼铝塑窗改为外灰内白双色塑钢平开窗,其费用不做增减。”;“工程洽商记录,表C2-1-3,工程名称: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姜深加工产业项目办公楼、实验楼,洽商事项:经建设单位委托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机械、人工、材料费用如下:1、50式装载机3个班台×2200元/班=6600元;2、220挖掘机2个台班×2200元/班=4400元;3、炮锤0.5个台班×5000元/班=2500元;4、进出场板车2次×500元/次=1000元;5、人工22工日×150元=3300元;6、石粉5车×900元=4500元;7、山皮土10车×800元=1600元;8、炮渣2车×800元=1600元;9、建筑废墟80车(拖拉机)80车×50元=4000元;10、50泥浆泵抽水(人工配合)3个台班×1000元=3000元;共计38900元。”用以证明办公楼项目关于基础地基的洽商、办公楼三层、四层门的改动的洽商、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平整所花费的费用;办公楼工程需地基开挖回填,属于合同外的工程。

4、被告金姜公司马静慧的收条,共29项,主要内容为“2014年12月19日下午,15:40交给马总资料表格洽商回复函如下:1、工程竣工备案表(绿皮)1份;2、工程竣工备案表(白皮)2份;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式4份;4、工程竣工竣工报告1式3份;5、工程竣工质量保修书1式2份;6、关于河北金姜农业科技公司办公楼竣工验收通知的回复函1份;7、表C2-10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式三份;8、表C2-10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式3份;9、表C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式3份;10、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式3份;11、表C2-10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式3份;12、表C2-10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实验楼1式4份;1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办公楼)1式4份;14、附件三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质量验收报告(办公楼)1式4份;15、表A8-1工程概况表1式3份;16、续表A8-4(办公楼)1式3份;17、表A8-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1式3份;18、表C1-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式3份;19、表C2-6-3地基验槽记录(实验楼)1式3份;20、表C2-6-3地基验槽记录(办公楼)1式3份;21、表C2-10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式3份;22、表A8-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式3份;23、表A8-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1式3份;24、表C2-6-8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实验楼)1式6份;25、建筑节能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申请书(办公楼)1式4份;26、建筑节能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申请书(办公楼、实验楼)1式4份;27、表C2-1-3工程洽商记录(1-9项)2014.11.30,1式3份;28、表C2-1-3工程洽商记录1项2014.11.30,1式3份;229表C2-1-3工程洽商记录(1-3项)2014.4.25,1式4份,收到:河北金姜马静慧,2014.12.19”用以证明办公楼所有相关验收资料以及洽商资料均交给了马静慧,这些材料早就交付了金姜公司。

5、录音光盘一张,主要内容为“刘鹏亭:奥格的这个就做推拉的不做平开了,是吧?马静慧:不做平开,不做平开,做推拉的;刘鹏亭:那行,那做推拉的我给人家信,人家好下料。马静慧:噢,行,好啦。刘鹏亭:好了”用以证明关于窗户的变更系遵照甲方指示,是甲方的责任,马静慧是被告公司的副总。

6、卢龙县浩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备案证二份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各一份,用以证实页岩烧结砖符合技术及质量标准。

7、河衡管价鉴(2018)01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秦工昌招字【2013】3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一、工程名称: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姜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办公楼、实验楼,工程地点:昌黎工业园区西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内容(建筑面积按2013定额规定核算为准)……工程承包范围:办公楼、实验楼施工图全部内容;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90天,从2013年9月28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7月10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8087519元。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设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一条的约定:不设误期赔偿费,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据实核定建筑面积、2、变更签证;60、价款调整方法,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工程施工图及2103定额规定据实核准建筑面积,采用平米包干方式确定结算造价,设计变更由发包方、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承包方共同签证。附件:办公楼,建筑面积2438平方米,合同价款3266920元”,用以证明、马静惠系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施工合同的联系人。签订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办公楼、实验楼、施工图全部内容。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项目明细复印件、图纸会审记录各1份,用以证明对于施工图纸会审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证实会审建筑面积为2563.94平方米。

9、昌黎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出具的整改通知、昌黎县城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监理通知各1份,用以证实外窗未按原设计施工,要求进行整改,结合金姜公司之前所提交的就外窗进行整改的通知能够证实在2014年8月6日之前除了外窗需要整改的话,其余均已完工。

10、资产评估报告1份,评估费票据1张,用以证实基砂回填造价249898元,并支出鉴定费用10000元。

11、李刚及昌黎县建筑公司陈述词各1份,用以证明不存在工程延期,确实考虑存在延期的话,主要责任在甲方。因双方对门、瓷砖等事项进行了多次洽商,因供材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

上述证据经被告(反诉原告)金姜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与本案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判决中没有叙述对于办公楼的窗户是由被告公司造成的,也没有原告按期完工不存在延期的判决内容;对证据2,属于原告方单方制作,被告方不予认可;对证据3地基验槽记录的证据三性认可;对三份工程洽商记录不认可,均没有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等的盖章。对证据4收条不太清楚,是否收到了29份记录表,庭下核实;对证据5,录音的双方均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根据建筑行业的规则,工程电费变更应有工程变更设计说明,相应书面材料及监理单位,不能简单两个人的对话就把工程规划更改,对于该录音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辩护人均不认可。对于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该工程经过双方确认设计变更由页岩砖改用了普通红砖,由于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另外原告方没有提交与卢龙县浩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供销合同,不能证实双方具有买卖关系。对于证据7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于证明目的在该证据中没有体现。对于证据8图纸会审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实际办公楼面积是2438平方米;对于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不予认可。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可以证实原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由于原告的施工导致该工程不能验收,责任在原告。证据10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工程属于工程固定总价,该鉴定涉及的基砂回填包含在整个施工合同范围内,不应单独计算。该报告是对整个办公楼的基砂回填所作出的价格鉴定,不是基砂增项所作出的价格鉴定。对于证据11,对于李刚的证词没有出庭,按照最高院证据规则,仅提交书面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可以证实办公墙体材料变更了,所用瓷砖是由被告方提供的,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昌黎建筑公司的证词也证实了墙体存在更换材料和由被告方提供的瓷砖,对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告(反诉原告)金姜公司为支持自己的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8年1月统计付昌黎建筑公司刘鹏亭工程款明细表一份,主要内容:“2013-12-5:100000;2014-1-13:300000;2014-4-4:200000;2014-5-1:400000;2014-5-13:100000;2015-5-21:100000;2014-7-7:100000;2015-4-21:70000;2015-5-11:10000;2015-9-4:5000,合计1385000”。

2、昌黎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2执101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和解笔录,主要内容为“金姜公司、建筑公司所欠李永亮工程款55455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85元,已执行93663.88元,金姜公司以本公司所有的冀C×××××号奥迪轿车一辆折抵所欠李永亮工程款350000元,剩余执行款金姜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证据1、2用以证明被告方已经拨付了工程款194.5万元;

3、2014年8月6日昌黎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昌墙节(2014)第(07)号整改通知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金姜公司、建筑公司:经查你单位建设(承建)生姜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办公楼存在外窗未按设计施工等问题,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你单位三日内整改完成并报昌黎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用以证实原告施工的办公楼外窗未按设计施工,昌黎县墙体材料核心建筑节能办公室要求进行节能整改。

4、2014年12月10日昌黎县城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致昌黎县建设集团公司(施工单位),事由:关于河北金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现场存在问题的事宜。内容:1、对工程进行检查整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2、将施工资料整理完善,报相关部门查验。3、尽快落实关于本工程,原设计为平开窗,而现场为推拉窗的相关事宜。要求你施工单位将以上问题尽快处理完毕,并报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其上印有昌黎县城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料管理章及王春利、高秋松签字。用以证明昌黎县城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10日要求原告对工程进行整改,完善施工材料,尽快落实原设计为平开窗,而现场为推拉窗的相关事宜。

5、2014年12月8日金姜公司的金姜(2014)第32号《关于办公楼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昌黎县建设集团公司:贵公司施工的金姜公司办公楼工程,按合同应于2014年7月2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但至今仍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经我公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贵公司按我公司与该工程监理公司提出的未完工程项目及不合格项目(明细已提交贵公司)在2014年12月20日前必须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二、将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整理成册报给我公司及监理公司审核。三、水电及暖通等工程检测由贵公司先自检。以上在贵公司先自检自查,达到验收条件后,保证没有问题时书面通知我公司及监理公司再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用以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工程项目并达到工程验收条件。

6、秦皇岛市永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主要内容为“主送: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抄送:审图、监理、施工单位等,工程名称:生姜深加工产业化项目食堂,1、本项目食堂±0.000以上主体外墙及内墙原建筑图纸上所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变更为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用以证明原建筑图纸上所写增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变更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该部分用料在实例中价款应变更。

7、金姜公司及昌黎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共同出具的关于办公楼工程质量问题-墙体裂纹整改通知,用以证明原告要求对办公楼墙体裂纹整改。

8、金姜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办公楼及实验楼工程款拨付情况汇报材料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办公楼及实验楼工程经工程招标由昌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根据双方所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如期拨付工程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双方合同补充协议内容:1、办公楼2438平方米,实验楼3428平方米,2、二期:办公楼2014年7月20日竣工(实际竣工日为2015年7月);实验楼2015年5月20日竣工(基础完成后未施工)。协议第四条付款方式:主体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按单体工程合同价40%支付给乙方,工程内外装修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按单体工程合同价30%支付给乙方。二、关于办公楼工程施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已超200万元(含近期解决农民工工资56万元)。办公楼工程因外装修窗户未按照规范施工要求,县书记下文决定不合格,致使办公楼工程到现在也无法验收。另外,①办公楼工程有大量材料由甲方供应(如室内地砖、门等),工程决算甲方扣除;②工程款发票一直未给甲方开具,税务部门已经多次催要。三、关于实验楼工程施工,实验楼工程基础完成后经县检测部门二次认定混凝土标号不合格。乙方工程基础完成后至今也未施工,二期已拖延近2年,严重违约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目前公司已起诉乙方。综上,公司认为:1、关于办公楼工程的工程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有关部门认定不合格部分,乙方应当立即整改到合格后,应马上验收并按合同组织决算,公司将合同约定执行。2、关于实验楼工程,公司已起诉乙方,公司将按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9、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发包方: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建方: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签定地点:秦皇岛市海港区,签订日期:2013年6月8日,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办公楼、实验楼,工程地址:昌黎县工业园区,3、建筑面积:办公楼2438平方米(四层),实验楼3428平方米(五层)(以实际面积为准)……三、合同工期(本协议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1、开工日期:2013年6月30日;2、竣工日期:2014年7月30日(办公楼),3、实验楼开工日期:甲方另行通知,工期相应顺延,其他条款不变。总工期385天(含法定节假日)……四、付款方式:本工程按工程总价一次性包干,即5866平方米×1340元/平方米,总价786.044万元(包工包料)……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本补充协议系《办公楼、实验楼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3、如不能按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罚乙方工程总价万分之二。”用以证明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如不能按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罚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10、施工图纸一份,用以证实办公楼工程的墙体应为粉煤灰页岩烧结实心砖墙,但原告使用的普通红砖,该部分差价应从工程款中扣出,设计图中的门口均为平开式,但原告施工时擅自改动为推拉式。

11、照片24张,用以证明原告施工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普通红砖进行施工。

上述证据经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实际打款为135万元;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执行和解笔录中原告被法院划扣了5万元,尚有11万元未履行。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整改通知是向原被告双方出具的通知,而监理通知是原告得到通知后,把这个通知交付给的被告,施工过程中,我方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的平开窗的施工,但是现场遭到了马静慧的制止,后来更改窗户的施工,后来向马静慧电话核实,马静慧也承认了就是用推拉窗,责任在甲方,监理在2014年12月10日发的通知,那时被告已经强行进入办公楼使用了;对证据5,庭下核实是否收到,我方2014年12月中旬已经把涉及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均给付了被告公司的马静慧副总,且马静慧也签字进行了确认;对证据6,该变更补充是属于原被告之间施工合同内的变更补充,因未达成洽商,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该部分的变更,工程造价不做增减的;对证据7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按照该证据的形式是被告公司与监理有限公司共同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没有监理公司的盖章,我认可从证据形式上该证据是伪造的;墙体裂纹并不能说明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也不能说明该工程不合格,被告未履行正式的工程验收及结算,他的使用也能够证实该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对证据8中,办公楼建筑面积应为25963平米,实际竣工日期应为2014年9月14日之前,工程款拨付超过200万不真实,实际上接收该工程之前仅拨付了130万元,对证据10,本案涉及建筑面积2563.94平米,办公楼的实际使用面积;对证据11不认可,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能够证实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确认本案诉争的办公楼项目整体完工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虽系原告单方所做,但是在对甲方即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采购材料的部分与被告在抗辩中的主张基本相符,故本院对证据2中关于甲方供材数量及价值部分的内容予以采信。证据3中地基验槽记录及地基钎探记录能够与工程洽商记录中关于基础地基处理的记录相符合,可以证明原告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平整,本院对证据3中上述二份证据予以采信,工程洽商记录中关于门窗改动记录、场地平整费用的二份记录中均没有原、被告双方及监理方签字盖章,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证据3中的2份工程洽商记录不予认可。证据4、5中的马静慧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多次代表金姜公司在本案所设工程的相关文件中签字,故其在该收条中签字及对窗户变更的指示可以认定为系其代表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可以证实原告关于已将相关验收资料给付被告金姜公司及按照金姜公司要求对窗户进行更改的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证据6卢龙县浩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的相关资料,原告未能证实该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被告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7、8、10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证据9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无法证实原告的完工时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11系原告单方作出,且被告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提交的证据1,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虽仅认可收到135万元工程款,但未能提出反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证据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其亦被扣款5万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本案诉争的办公楼项目外窗未按设计施工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7、11系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单方作出,且原告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证据6所述墙体变更系生姜深加工产业化项目食堂,而非本案诉争的办公楼项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9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证据10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无法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对墙体材料更换后的具体情况,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3年6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发包方: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建方: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签定地点:秦皇岛市海港区,签订日期:2013年6月8日,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办公楼、实验楼,工程地址:昌黎县工业园区,3、建筑面积:办公楼2438平方米(四层),实验楼3428平方米(五层)(以实际面积为准)……三、合同工期(本协议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1、开工日期:2013年6月30日;2、竣工日期:2014年7月30日(办公楼),3、实验楼开工日期:甲方另行通知,工期相应顺延,其他条款不变。总工期385天(含法定节假日)……四、付款方式:本工程按工程总价一次性包干,即5866平方米×1340元/平方米,总价786.044万元(包工包料)……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本补充协议系《办公楼、实验楼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3、如不能按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罚乙方工程总价万分之二。”其上有原告(反诉被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石春利签字与被告(反诉原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刘大伟签字。

2013年9月11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发包人: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一、工程名称: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姜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办公楼、实验楼,工程地点:昌黎工业园区西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内容(建筑面积按2013定额规定核算为准)……工程承包范围:办公楼、实验楼施工图全部内容;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90天,从2013年9月28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7月10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8087519元。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设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一条的约定:不设误期赔偿费,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据实核定建筑面积、2、变更签证;60、价款调整方法,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工程施工图及2103定额规定据实核准建筑面积,采用平米包干方式确定结算造价,设计变更由发包方、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承包方共同签证。附件:办公楼,建筑面积2438平方米,合同价款3266920元”,其上有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盖章、法定代表人刘大伟及原告(反诉被告)盖章、委托代理人刘鹏亭签字。

合同订立后,刘鹏亭将生姜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办公楼建筑工程的建筑、结构、安装工程人工费分包给李永亮,2014年9月14日李永亮将上述工程交付刘鹏亭,2014年12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将竣工报告等资料交付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职工马静慧,马静慧为其出具收条一份,当月金姜公司往办公楼里放了床和电视机等物品。李永亮在工程完工后因未及时收到工程款将刘鹏亭、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2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中的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给付李永亮工程款554559.3元及利息,本案中的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与李永亮达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所欠李永亮工程款55455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85元,已执行93663.88元,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所有的冀C×××××号奥迪轿车一辆折抵所欠李永亮工程款350000元,剩余执行款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间共计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1385000元。

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中提供了包括地面砖、瓷砖、成品门等建材共计123570.28元及办公楼的墙体材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变更的事实,并提出因施工场地地质持力层达不到图纸设计持力层,需基础处理下挖达到设计标准持力层。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办公楼的合同外基砂回填造价进行评估,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冀燕翔评报字(2020)第0606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结论为金姜科技生姜深加工项目办公楼在评估基准日的基砂回填造价为249898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在庭审中提出鉴定结论中的基砂回填造价包含合同内的工程量,经本院发函询问,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回函表示冀燕翔评报字(2020)第060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基砂回填造价为合同外基砂回填造价。

另查明,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依据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职工马静慧的指示将本案诉争的办公楼项目原设计中的平开窗改为了推拉窗,2014年8月6日昌黎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向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送达昌墙节(2014)第(07)号整改通知一份,要求其三日内将外窗整改完成。

现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金姜科技给付原告工程款1956058.6元及违约金352090.5元(暂计算至起诉日,违约金应计算至工程款给付日)合计230814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反诉原告金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1、被反诉人将办公楼窗户整改到《节能法》要求,并按照有关部门提供验收资料,尽快对工程质量验收;2、按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因工期延误承担违约金按工程总价款的每天万分之二,计238702元(653.98元/天×365天);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3年6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其中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备案的中标合同,且2013年6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工期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的内容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依法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均主张合同价款存在变更,依据该合同中的约定,价款的调整因素仅为据实核定建筑面积及变更签证,在本案中除因基础下挖导致基砂回填时增加了工程量(金额为249898元)外,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需进行价格调整的情形,故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为3516818元(3266920元+249898元),扣除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已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138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向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提供的建材123570.28元及承诺依据法院判决向实际施工人李永亮支付工程款504559.3元(554559.3元-50000元),综上,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工程款1503688.42元(3516818元-1385000元-123570.28元-504559.3元)。

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该结算文件之日……。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9日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交付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的员工,且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于当月对该办公楼进行了实际使用,故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应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要求扣除工程保修金的抗辩主张,鉴于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已于2014年12月19日对本案诉争的办公楼进行了实际使用并接收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但是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已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本案争议办公楼的竣工日期应为2014年12月19日,该竣工日期距今已超过两年,已超保修期间,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要求扣留工程保修金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要求扣除税款的抗辩主张,鉴于税款的缴纳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将办公楼窗户整改至达到《节能法》要求的反诉请求,原告虽主张系按照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的指示进行施工,但依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应由发包方、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承包方共同签证,本案中原告在无共同签证的情况下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过错,应予整改,但被告(反诉原告)诉请的达到《节能法》要求已超出原设计图纸范围,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提供验收资料,尽快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请求,鉴于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已将竣工报告等资料交付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职工马静慧,且马静慧多次代表被告(反诉原告)在工程记录等材料中签字,其接受上述资料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的上述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金姜科技在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设误期赔偿费,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工程款1503688.4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负担34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