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6340号
原告:***达惠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秀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新城子区,系该公司内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颖,女,锡伯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系该公司内勤。
被告:赤峰彩霸油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
法定代表人:孔庆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惠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彩霸油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惠发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惠发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康晓锐
人民陪审员 荣慧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雨娉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