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7民初1141号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城乡规划法规定了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及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本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未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建设凭证,故就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被告并没有获得案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本案案涉之诉讼标的可能涉及到违法建筑问题,而违法建筑物,是不能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故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能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法庭认定下列事实: 被告自称其根据河北省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冀农居办(2011)1号、6号文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肥乡县2010年第三批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的冀国土资函(2010)1686号文的精神,开发西河头堡新民居建设,原告与被告合作进行建设施工,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未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建设凭证。
驳回原告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社民
书记员  李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