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4民初1500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成安镇东关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地建筑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1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1月中标并负责承建成安县规划局所属的成安县规划展览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以支付工程开支出为名分两次从公司支取370万元整。但被告并未全部按支款用途使用,导致后期多名债权人仍找原告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账核实,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约至少130万元没有返还;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正地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为***,但实际控制人为***,***儿子***为该院工作人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案数额为130万元,数额较大,且***为本院工作人员,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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