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2339号

原告:***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甲山镇赵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30262571U。

法定代表人:赵亚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荣基花园B10#楼204、3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8711212P。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军、郑利民,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三奇石材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石材款4600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利率以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份被告在双滦区子护城坝工地施工,在原告处购买了520002.00元的石料,双方约定:石料单价为61.17元,共计采购约8252块石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原告将石料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又给被告开具了520002.00元的发票。2018年9月份该项目全部完工,完工后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60000.00元的材料款,剩余460002.00元的材料款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8年5月20日,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砂石料买卖合同,合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与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依法裁定移送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的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云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池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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