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746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荣基花园B10#楼204、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8711212P。
法定代表人:黄雪,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二牌楼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486217。
法定代表人:石建坪,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