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财保304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2日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申请人: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荣基花园**楼204/30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承德车站路支行的账户(账户为13×××27)予以冻结,限额冻结18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承德车站路支行的账户(账户为13×××27)予以冻结,限额冻结188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208.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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