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3155号
原告:成都市梓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和美海堂中心(天府创客)16楼1609号。
法定代表人:马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梓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梓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梓源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钟 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青青
书 记 员 蒲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