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韩洪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朗奇园小区1幢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舒礼,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承德市。
被执行人*洪波,住承德市。
被执行人**,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住承德市。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兴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洪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承德中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洪波、**银行存款16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力